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歷年真題考點歸納
第一篇
考點1: 燃燒條件
可燃物 | 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化學反應,并形成燃燒的物質 |
助燃物 | 與可燃物結合能導致和支持燃燒的氧化劑 |
引火源 | 使物質開始燃燒的外部熱源(能源) |
燃燒發生時,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燃燒發生的充要條件可表述為:具備足夠數量或濃度的可燃物;具 備足夠數量或濃度的助燃物;具備足夠能量的引火源;上述三者相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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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 火災的分類
類別 | 物質 | 舉例 |
A類 | 固體 | 木材、棉、毛、麻、紙張等 |
B類 | 液體或可熔化固體 | 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 |
C類 | 氣體 | 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氫氣、乙炔等 |
D類 | 金屬 | 鉀、鈉、鎂、鈦、鋯、鋰等 |
E類 | 帶電 | 變壓器等帶電燃燒的火災 |
F類 | 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 | 動物油脂或植物油脂 |
火災類型 | 死亡人數 | 重傷人數 | 損失財產 |
特別重大火災 | ≥30 | ≥100 | ≥1億 |
重大火災 | 10-29 | 50-99 | 5000萬以上、1億以下 |
較大火災 | 3-9 | 10-49 | 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 |
一般火災 | <3 | <10 | <1000萬 |
第二篇
考點1:建筑分類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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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
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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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商店、展 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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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 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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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 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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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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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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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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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 承重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 樓梯間、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 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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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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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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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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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樓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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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0.25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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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廠房;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 |
二級 | 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單層甲、乙類廠房; 高架倉庫;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 高層廠房、高層倉庫。 |
三級 | 甲、乙類廠房; 單、多層丙類廠房; 多層丁類廠房; 單、多層丙類倉庫; 多層丁類倉庫。 |
建筑類型 | 具體要求 |
鍋爐房 |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 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 |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 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定。 |
糧食筒倉 |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
糧食平房倉
|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 金屬承重構件。 |
丙、丁類物流建筑 | 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物流作業區域和輔助辦公區域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物流作業區域與輔助辦公區域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 |
建筑構件 | 特殊調整 |
防火墻 |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
|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
非承重 |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
外墻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 |
| 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
房間隔墻 |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柱 |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
樓板 |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75h |
屋頂承重構件 |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 限不應低于1.00h。 |
屋面板 | 1.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 1.00h。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 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
對金屬夾芯板材的使用作出以下限制: 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以及樓板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對于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的,夾芯材料應為A級 對于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上人屋面板不能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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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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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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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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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 3.00 | 不燃性3.00 |
| 承重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樓梯間、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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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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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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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可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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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樓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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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0.25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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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1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二層和二層半式、多層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A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工業通用) |
二級 |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B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戰勤保障消防站; 設置潔凈手術部的建筑,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用于災時避難的建筑。 |
三級 | 城市和鎮中心區內的民用建筑; 老年人照料設施、教學建筑、醫療建筑。 |
建筑構件 | 特殊調整 |
樓板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房間隔墻 | 1.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 ≤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
屋面板 |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 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 層。 |
吊頂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 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O.25h 3.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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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設備用房布置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的共同要求: | 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民用建筑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筑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時, 應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 設備用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防火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
附設在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的相關規定: | 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頂的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屋面的安 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側 部位,不應貼鄰消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 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建筑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于1m3。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 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 3柴油機的排煙管、柴油機房的通風管、與儲油間無關的電氣線路等,不應穿過儲油間。 4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設備間內及進入建筑物前,應分別設置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的切斷閥。 5柴油發電機房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
附設在建筑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設備用房的相關規定: | 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變壓器室應位于建筑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設置在地下 二層及以下樓層;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的相關規定: |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 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的相關規定: |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備的正常運行;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
考點5:民用建筑的布置要求
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 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場所 | 具體要求 |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 |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 下列規定: 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 的防火隔墻分隔; 每個獨立單元的層數不應大于2層,且2層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 每個獨立單元中建筑面積大于200㎡的任一樓層均應設置至少2個疏散出口。 |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 |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上的樓層;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
兒童活動場所 | 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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