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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章節高頻考點202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章節高頻考點 底部下載完整版第一章 安全生產相關國家政策考點 1:安全生產紅線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考點 2:暗查暗訪制度 習近平指出,安全生產,要堅持防患于未然。要繼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 實效”。 要采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特別是要深查地下 油氣管網這樣的隱蔽致災隱患。 考點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安全發展。二是堅持改革創新。三是堅持依法監管。四是堅持源頭防范。五是堅持系統治理。 考點 4:五項制度性改革 加快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①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②強化 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 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同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 負責人組成。 著力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 制。依托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 大力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建立安全生產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安全生產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考點 1:法的定義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狹義的法律: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考點 2:法的形式、制定主體及特征、法的效力
考點 3:法沖突的處理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考點 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①消防安全和② 道路交通安全、③鐵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與輻射安全、⑦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 定的,適用其規定,不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釋:“生產經營單位”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考點 2:安全生產的方針及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 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考點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重大生產經營事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就是主要負責人。 一般情況下,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國內外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為一人,在異地或者國外,總經理(廠長)成為主要負責人。 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生病、學習等)時,其授權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全面工作。 考點 4: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權利(一)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 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span>(三)工會對作業場所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 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 處理。”(四)工會對事故調查的監督“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考點 5:人民政府及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職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span>“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 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span>考點 6: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總結:
考點 7:主要負責人 VS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有細微變化)
考點 8: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 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考點 9: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 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點 10:勞務派遣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 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考點 1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及竣工驗收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 安全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 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 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 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 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考點 12: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 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 15 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 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生產經 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 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考點 1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 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考點 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 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 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考點 15:安全檢查和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 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 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考點 16:交叉作業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考點 17:安全生產責任險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 產責任保險。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考點 18: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考點 19: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不得指定、推薦廠商或產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現場檢查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涉及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同樣可 以查閱,但應當為其保密) (二)當場處理權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可以直接 作出處罰的決定(對個人可處 2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 3000 元以下罰款);(三)緊急處置權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 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查封扣押權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 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直接查封扣押,不需要打報告)。考點 20: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工作證≠執法證);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 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考點 21:強制停產的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 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①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②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 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 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緊急情況下,才能直接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 考點 22:國家應急能力建設/地方政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考點 23: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 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考點 24:生產經營單位/政府事故發生后的報告與處置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救人不屬于故意破壞現場)。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一)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上級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考點 25: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 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 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 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考點 26: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 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 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 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 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 10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 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第四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礦山安全法》考點 1: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一)設施“三同時”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二)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 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考點 2: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的規定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考點 3: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 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 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消防法》考點 4:火災預防的規定 (一)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 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三)消防場所管理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考點 5、消防組織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年年考)(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考點 6:滅火救援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人 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 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 火災。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 領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 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 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 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道路交通安全法》考點 7:道路通行條件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 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 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 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 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考點 8:道路通行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 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 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①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②右方道路來車先行 ③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 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 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 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 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 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 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考點 9: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15 公里。考點 10: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 70 公里的機動 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120 公里。考點 11:機動車行車故障應采取的措施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 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 時迅速報警。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 150 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任何單位、個 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考點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責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 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 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 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 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 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特種設備安全法》考點 13:特種設備定義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 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考點 14:特種設備的生產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 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注意沒有電梯)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 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 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 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 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考點 15:特種設備經營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外。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 許可,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的義務。 考點 16: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設區的市)負責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至少每月進行 1 次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 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特 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 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 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電梯應當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 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 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 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 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 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考點 17: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 監銷特種設備。 考點 18: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 了解有關情況;(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 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 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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