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核心知識點(底部下載完整版)
第一章總論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典型舉例 |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
| 多方法律行為 |
訂立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設立公司的協議 |
對方當事人取得利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 有償法律行為 |
買賣、租賃、承攬等 |
| 無償法律行為 |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為 | 票據行為,《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 非要式法律行為 |
商品零售合同 |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 主法律行為 |
借款合同(主)、擔保合同(從) |
| 從法律行為 |
|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 分類標準 |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已經成年)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
|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 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 效或不生效的根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 效。
【注意】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4點需要注意的:將來、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是合法的事 實。
【考點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 為條件。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重大 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③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 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④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點3】代理
一、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4】關于仲裁的相關規定
1、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 | 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可以自行和解→依據和解協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 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
獨立仲裁 | 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監督 |
一裁終局 | 仲裁 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or向法院起訴。 裁決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or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①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訴。 |
仲裁的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 | 不可以仲裁 |
|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 |
| 紛;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 財產權益糾紛 |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的仲裁;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 |
| 紛的仲裁 |
| 【了解】2、3、4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 |
3、仲裁協議
概念 | 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
形式 |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or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 議。 【注意】 應當書面,口頭的仲裁協議無效 “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 |
內容 |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 若(1)沒有,直接無效; 若(2)(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 效。 |
效力 | 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終止or撤銷; 限制訴權: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訴; 排除訴訟管轄權; 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
異議 | 處理辦法: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 ①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②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會,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方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主觀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提交仲裁協議→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②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未對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法院繼續審理 |
無效 | 仲裁事項超過仲裁范圍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or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 仲裁事項or仲裁委員會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
4、仲裁庭的組成
組成:1名(獨立仲裁庭)or3名(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2+1)
情形 |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口訣】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
提出 | 首次開庭前 【對比】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首次開庭前 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 |
結果的決定 | 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集體)→仲裁委員會主任 |
重選 | 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選定or指定 重新選定or指定仲裁員后,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 |
【考點5】民事訴訟適用范圍
案件類型 | 主要內容 |
民事糾紛案件 | 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 如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 追索撫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案 件、因不正當競爭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
商事糾紛案件 | 如票據糾紛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等。 |
勞動爭議案件 |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
適用民訴法的非訴案件 |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 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
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 | 人數:3人以上的單數; 人員構成: ① 一審:審判員+陪審員 ② 二審:審判員 獨任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①簡易程序 ②特別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⑥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
回避 | 對象: ①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 屬; ②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方式:自行、申請(口頭或書面)、指定 理由:【對比】同仲裁的回避(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
公開審判 | 法定不公開:①國家秘密、②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定; 申請不公開:①離婚案件;②商業秘密案件; 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對比】仲裁裁決的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 |
兩審終審 | 一個案件經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對比】一裁終局 【注意】兩審終審的例外(即一審終審):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 |
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一審案件
中級法院: ①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重大涉外案件
③由最高法院確定讓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
最高法院: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它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4、地域管轄
分類 | 具體要點 |
一般管轄 | “原告就被告”原則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優先 【解釋】“經常居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不在國內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身份關系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 施、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的:原告住所地 |
特殊管轄 (22新修) | (1)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解釋】 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詳見《合同法》)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 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 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實施地、結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①信息網絡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 所地(結果地); ②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制造地;B.銷售地; 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 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 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
專屬管轄 | 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②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 ③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注意】專屬管轄不得協議變更。 |
協議管轄 | ①對象: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 ②范圍: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簽訂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標的物所在地 |
共同管轄 /選擇管轄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 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注意】一個案件立一次: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 |
5、審判監督程序
適用對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誰啟動再審:
① 審判委員會:各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② 上級法院: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權提審or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③ 當事人:A.對判決、裁定→向原審法院or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注意】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B.對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六個月內提出
【學習提示】本質上來說,當事人無法啟動再審,而僅僅是“申請”
【補充】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or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考點6】訴訟時效
1、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類 | 長度 |
起算點 | 中止、中斷 |
延長 |
普通時效
| 3年
| 一般情況: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 算 | √
| ×
|
長期時效 | 20年 | 向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 | √ |
2、起算
不同情形 | 起算點 |
①債務分期履行的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 |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受害人年滿18 周歲之日 【注意】②③兩種情形應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為前提,否則,不應適用 ②③的特別規定。 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滿18 周歲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義務人,則"自受害人年滿18 周歲之日"起,仍不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
3、三年普通時效期間起算的具體規定:
具體情形 | 起算點 |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 權利人知道or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 【注意】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 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約定履行期限之債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 | 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 滿之日起計算;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 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 | 債權人得知or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 |
附條件之債 | 條件成就之日 |
【考點7】行政復議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內部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處理。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2、行政復議機關
不同情形 | 行政復議機關 (往上告) |
1、縣以上政府工作部門 | 雙重領導: ①本級政府or②上一級主管部門 |
2、地方各級政府 | 上一級政府 |
4、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 | 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 【補充】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處理: 提起行政訴訟or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
5、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