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祿網絡教育
新聞詳情

2023年注冊會計《經濟法》考前30頁紙

2023年注冊會計《經濟法》考前30頁紙

底部下載完整版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規范的類別

按為主體提供行為模式的方式不同分類:


類別

關鍵詞/解釋

備注



授權性規范

“可以……”,“有權……”,“享有……權利”。


如: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



義務性規范

命令性規范

“應(當)……”,“(必

須)……”,“有……義務” (積極的義務)。

如:普通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禁止性規范

“不得……”,“禁止……”(消極的義務)。

如: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按是否允許當事人進行自主調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設定權利和義務的標準分類:


類別

關鍵詞/解釋

備注

強行性規范

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

一般情況下,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體現強制。

【解釋】義務性規范屬于強行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


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

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解釋】授權性規范屬于任意性規范。



二、法律淵源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含七個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   程序法。


種類

類別/舉例

制定機關


憲法

《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

《…….法》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法規

行政法規

《……條例》

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規章

部門規章

《支付結算辦法》

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


地方政府規

《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有權制定”規章的地方人民政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際條約和協定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國家之間




主要淵源的效力層級: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注意】法律包括: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三、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四、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

1、法律事件: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人的出生與死亡: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   始等。

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如不可抗力。

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或消滅,如訴訟時效。   2、行為: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又可以分為:

法律行為(需要對方做出意思表達,即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例如結婚、訂立合同等。

事實行為(不需要對方做出意思表達,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例如創作行為、侵權行   為等。

五、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大報告”相關內容 1、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

2、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3、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4、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

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

6、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7、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發展目標和總抓手

8、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組織保障

9、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問題。

10、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

1.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3.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5.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

實施狀況

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如無其他因素影響,行為有效



獨立實施

行為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如無其他因素影響,行為有效。



獨立實施

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有效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的民事法律行為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效力待定: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行為有效

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或善意相對人在追認前撤


法人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易錯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   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易錯點】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特征: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種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在撤銷前已經生效,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注意事項:

①可撤銷的種類和無效的種類經常張冠李戴的考查,一定要區分清楚!

②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不是從撤銷開始無效)

③撤銷權的行使是一種選擇,法院不主動干預。

④撤銷權無需相對人同意。

⑤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起算點1: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一年

起算點2: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三、代理權濫用與無權代理

區分【把握“有權”VS“無權”來理解掌握】


濫用代理權(有權)

無權代理(無權)

①自己代理(自己和自己做生意)

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②雙方代理(兩邊收錢)

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有連帶責任)

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

追認后→承擔民事責任


30日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善意相對人”+被追認之前→有撤銷權



四、表見代理

①構成要件:無權代理+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基   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五、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糾紛+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   斷。

2、長期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②技術進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   務人時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斷。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不發生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①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⑤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⑥國家賠償——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   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要給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時


間);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   日起算。

七、訴訟時效的中止

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總而言之,是一些“客觀因素”】

①不可抗力

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   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兜底項,可以忽略)

效果: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均繼續計算6個月方屆滿。(不管原來還剩幾個月)   八、訴訟時效的中斷

時間:訴訟時效進行中原因:法定事由的發生

效果: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一些主觀因素,事項比較多,死記硬背是不現實的,一定跟著精講班理解原理。   總結出來有三大類(足以應對客觀題):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特殊事由】

①連帶債權(債務):一人中斷,其余人都中斷

②代位權:發生中斷的效力

③債權(債務)轉讓: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1、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一)動產物權變動——看“交付存在其他情形的:

1、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2、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是為了對抗)

3、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轉讓人轉移船舶、   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善意第三   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存在交付替代的:

①買方先租后買: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

②賣方先租后賣于第三人:受讓人取得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時物權生效

③賣方先賣后借:占有改定約定生效時物權生效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看“登記” 存在其他情形的:

1、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善意取得制度

需要滿足的條件: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轉讓合同有效)+轉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為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   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所以贓物、遺失物不適用)+物權已經轉移

效果: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3、抵押權

(一)禁止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醫院、幼兒   園等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   產⑥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二)動產的浮動抵押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   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①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三)物上代位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四)抵押權人的權利:優先受償權(但是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五)抵押人的權利: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   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②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   或者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六)出租VS抵押

①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已經登記——登記的抵押可以對抗租賃,“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登記具有對抗效   力)

②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七)抵押權的實現

1、清償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2、抵押權的實現:①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

②登記在先的優先于登記在后的;

③都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

(八)超級抵押權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   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內容具體明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比如:商品價目表、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撤回

生效之前



撤銷

生效之后,①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   受要約人所知道

②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不可撤銷的:

確定了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銷+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失效

①要約撤銷

②承諾期滿未作承諾

拒絕要約

實質性變更



承諾的效力、遲延與遲到:


承諾生效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通常而言,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承諾撤回

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可撤銷

承諾遲延

超過承諾期限發出


結果:新要約。

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接受(表示接受才生效)

承諾遲到

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但因其他原因導致遲到


結果:承諾生效。

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不接受(表示不接受才不生效)



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條件:兩個債權都合法+兩個債權都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或從權利+損害了債權人債權+債務人的債權非專屬于   自身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3、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保證人責任

例外



債權轉讓



繼續承擔

未通知保證人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②明確約定禁止轉讓,轉讓后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另有約定除外。

債務轉讓

不承擔

保證人書面同意——繼續承擔

債務加重

按原數額承擔

保證人書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數額

債務減輕

按減輕后的承擔



期限變動

保證期間為原期間或法定期間


保證人書面同意——按變動后的期限確定

第三人加入債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


保證期間:有約定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意】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   起計算。

4、民間借貸的利息與利率借期內利息:



付息方式



沒有約定

全部視為無息




約定不明

自然人間借貸

視為無息



其他借貸

結合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 確定利息

有約定

按約定(≤LPR4倍)


逾期利


具體情形

計息規則



有約定

≤LPR4倍

按約定


>LPR4倍

按4倍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


沒有約定

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逾期參照當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逾期按借期利率計算



一物多賣合同的履行順序

一物多賣一般而言所有的合同都有效


1.普通動產:交付所有權轉移

順序:交付在先——支付在先——成立在先2.機動交通工具:所有權交付轉移,登記對抗

順序:交付在先——登記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與登記不一致:交付優先。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

登記事項:(1)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資額

(總額)(2)合伙人: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備案事項:(1)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合伙期限、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   即最終控制或享有企業收益的人) 相關信息(2)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2、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新合伙人對入伙   前(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伙

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


②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


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當然退伙:


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 破產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退伙的情形:(書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   的事由。

財產繼承:

不愿意成為合伙人:退還份額

愿意成為合伙人: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則退還。   3、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與財產份額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交易、競業、份額轉讓與出質(總結):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交易

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不得(協議約定+一致同意可以)

競業

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不得(法定禁止)

出質

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必須經一致同意(法定)

對外轉讓

提前 30日通知

約定→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及身份轉變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入伙

前:有限責任(認繳的出資) 后:有限責任(認繳的出資)

前:無限連帶責任后: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

前:有限責任(取回的財產) 后:×

前:無限連帶責任后:×



身份轉變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前+后: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前:無限連帶

后:有限責任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階段的債務

合同之債



以發起人名義訂立

公司成立的

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相對人或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設立失敗

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

公司成立的

公司承擔


公司設立失敗

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設立失敗之債



對外責任

對已繳納股款承擔返還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責任



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責任


無責任人

如果部分發起人承擔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 順序:約定→出資比例→平均



有責任人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的,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責任范圍。



發起人如因設立公司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應自動承受該侵權責任;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2、未盡出資和抽逃出資責任



未盡出資義務

抽逃出資

該股東

補足出資本息

返還抽逃出資本息

發起人

連帶責任(設立時股東+不分善惡)

協助的股東—連帶

董事、高管

“增資”+“未盡勤勉、忠實義務”+“相應責任”

協助的董事、高管—連帶

實際控制人

——

協助的實際控制人—連帶

第三人

“轉讓股權”+“知道”+“連帶”(對公司、對債權人)

——

債權人

在抽逃出資(未盡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公司)訴訟



侵權人

程序

起訴股東資格

名義

董事、高管

監事會→股東

①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

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①拒絕提起訴訟。

②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③情況緊急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監事

董事會→股東



公司以外

董事會或監事



的他人

會→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或者   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   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   日起未逾3

【注意】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注意“忠實”和“勤勉”義務的理解)   5、股東大會【注意把握職權的特點】

年會: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召開20天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通知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會議召集與主持:董事會——監事會——股東)

①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   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②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③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5)下列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   報酬事項;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

組成



人數

5~19人(法律并未要求必須為單數)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3~13人


職工代表

可以有職工代表

【提示】2個以上國有投資+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定。

董事任期

不得超過3年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臨時會議: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or1/3以上董事提議or監事會提議。(注意是監事會,而不是監事。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注意不是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注意只能是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7、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注意把握監事會職權的特點)

組成


人數

不得少于3人

職工代表

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任期

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限制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每6個月至少召開1,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8、公司合并

決議

①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合并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③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在收購其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   ,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比】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的權利。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對比】公司分立債權債務的承擔:約定→連帶。 9、公司強制解散的條件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情形:(都+“公司   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該條件)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


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1、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發股票的條件

存續時間滿3年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   之日起計算,并達3年以上。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4)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良好



報告

無保留意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凈利潤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 000萬元


現金流或營收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股本

發行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凈資產

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虧損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發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礙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   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最近36個月內曾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偽造、變造發   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鎖定期

(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發行對象不超過35名)




18個月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6個月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6個月按照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   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80%。   3、持股權益披露

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一手一手買):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   ,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后,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在法定期限內必須暫停買賣,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每增加或者減少1%   ,無須暫停買賣,但次日必須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   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   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收購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如果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直接履行其收購協議。

如果不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   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豁免事項】

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①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②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   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5、重大事件的披露


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披露(2個交易日內)

①董事會或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協議

③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


時點之前披露的情形

(立即披露)

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②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6、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的具體表現:①未按規定披露(方式、時間上);②虛假記載;③誤導性陳述;④重大遺漏。   行政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

無過錯責任:(無問過錯,均有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

過錯推定責任:(推定有責任,除非能自證清白)

董監高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應當 承擔,除非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


董監高之外的其他人

過錯責任:(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確有證據證明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才承擔。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過錯責任:(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或直接授 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未參與或非主要人員及時報告):   明確反對: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②客觀未參與:當事人在信   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③非主要責任人員及時報告:   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交所、證監會報告   的。

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的認定:①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②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③任職時間短、不了   解情況;④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⑤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

過錯推定責任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②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③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④證券服務機構

過錯認定(反對票/棄權票+不保真聲明=無過錯)行政責任必須是投反對票+不保真聲明=無過錯

*僅不保真聲明,投票時投贊成票的=過錯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1、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

適用情形

不能清償+資不抵債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判斷


不能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難以判斷



【注意】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2、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注意】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滅失只能申報普通債權

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   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   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物被違法轉讓



情形

發生時點

類型

買受人善意取得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原因)

普通債權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債務



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物,買受人已支付的價 款,申報債權: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原因)

普通債權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債務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處理——不受交付限制基本理論: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   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   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4、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請人

①債務人或者債權人。

②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其他債權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債務人



表決通過

分組表決+法院批準

不分組表決+法院認可


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1/2+債權額占債權總額≥2/3

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1/2+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


人民法院可強制批準通過

不可強制通過

約束對象


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

有效要件:①須明示本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②代理人簽章。③代理人有代理權。

無權代理票據責任:①沒有代理權的,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②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   票據責任

2、與票據權利有關的三個時間點

提示承兌期限(遠期商業匯票獨有):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因為無法確定到期日)



【注意】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提示付款期限:



商業匯票

遠期商業匯票

到期日起10日


即期商業匯票


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匯票



銀行本票

出票日起2個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注意】商業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喪失對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喪失,但債權客觀存在)

(1)票據權利時效期限: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

對象

時效

匯票

出票人、承兌人

到期日起2年

銀行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6個月

追索權

前手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再追索權

前手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



4、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記載票據無效)(孫林老師整理)


記載事項

匯票(7項)

本票(6項)

支票(6項)

表明“××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承諾)

確定的金額

√(授權補記)

付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授權補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5、匯票的追索權

①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   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注意】持票人須按期提示、依法取證,才能保全其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   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管理體制: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資委、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的其他部門、機   構,如財政部,對中央文化企業、中國鐵路、中國煙草及中國郵政集團等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對金融行業國有資   產進行監管。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任免范圍:


程序

類型

人員

需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建議


國有獨資企業

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國有獨資公司

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


建議任免: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




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類型


管理者在外兼職


董事長兼總經理

兼任監事

國有獨資企業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不論是否是競業行業)

——

——

國有獨資公司


×→除非經國資委同意

×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僅限競業行業)

×→除非經股東(大) 會同意


×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

年度檢查:(1)企業應當于每個公歷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登記   年度檢查。(2)下級產權登記機關應當于每個公歷年度終了后150日內,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產權登記機關報   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1、《反壟斷法》適用的主體和行為類型



主體

行為類型



經營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不算)。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有時也會參與組織實施如“橫向價格聯盟”等壟斷行為


行政主體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舉例:民政局辦理結婚證,指定去**照相館拍照。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2)農業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

(3)對于鐵路、石油、電信、電網、煙草等重點行業,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其壟斷性經營權。   2、反壟斷行政執法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反壟斷委員會是反壟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其職責:

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除了第一點,其余幾點都有“無正當理由”的前提)

不公平價格交易(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傾銷)

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

無正當理由的強制交易(必須與我交易)

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比如“配貨”)

無正當理由差別對待

4、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強制交易

地區封鎖(地方保護,針對外地商品)

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正常經營活動

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類似于“逼良為娼”)

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以“紅頭文件”形式,實行的壟斷。)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1、商務部的核準和備案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屬于核準   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2、國家發改委的核準和備案

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   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亦即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且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   目。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國家發改委核準

①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②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境外投資項目


國家發改委備案

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境外投資項目

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website qrcode

掃描查看手機版網站

在線咨詢
聯系QQ:272408389
聯系時間:09:00-19:00
朱老師-18096610405
工作時間:09:00:—24:00
歡迎隨時撥打全國招生熱線
在線咨詢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 :8:30-23:30
周六至周日 :9:00-23:30
 聯系方式
客服熱線:18096610405
郵箱:272408389@qq.com